(2023年2月23日芦溪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按照省、市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县委关于调整工作机构和编制事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芦溪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1.芦溪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芦溪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撤销法制委员会,设立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