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县委关于调整工作机构和编制事项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芦溪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1.芦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司法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更名为芦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2.撤销芦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