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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应展更强势姿态

发布时间:2017-02-09      点击数:2569
  

人大应该有更多的雄心、更果敢的行动、更活跃的姿态,拓展自身在城市治理体系中的话事权与角色感,做好民众利益与民众福祉代言人,同时推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的水平与境界。

  深圳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213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向大会报告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重点,包括加强安全领域监督、加强民生监督、加强预算监督、加强司法监督等。

  人大的工作千头万绪,但总结起来无外乎两大方面:立法与监督。就前者来说,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治城市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作为经济特区,深圳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这是深圳在新时期勇当“四个全面”排头兵,履行先行先试使命,继续深化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优势。用好用足这两大立法权,为深圳改革发展服务,人大所承担的立法使命不可谓不重大。

  就后者来说,人大对于“一府两院”具有法定的监督之责。这种监督,一方面表现在利用立法权进行抽象监督,创设各种法律法规将行政权与司法权锁进制度的笼子;另外一方面则表现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具体监督,通过嵌入“一府两院”的日常事宜中,及时介入和监督相关工作,特别是在那些攸关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上,更应体现人大的存在感与话语权。

  2015年,深圳市人大在立法和监督方面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过去的一年,深圳市人大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在改革创新、对外开放、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着墨甚多,重点立法与针对性立法卓有成效,以引领性立法带动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而在监督方面,市人大也守土有责,在预算监督、司法监督、重大改革事项监督等方面奋发作为,尤其是在一些市民高度关切的民生热点监督方面姿态强势、履职有力,体现出人大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毋庸置疑,人大在政治架构中的独特地位与角色,决定了其特别的责任与使命。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为宪法所授权,神圣不可侵犯,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常态性的制度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廉洁、审慎与高效,是防止绝对权力出现并遭到滥用的制度堤坝。人大监督越是强势与精细,“一府两院”的工作就越是端肃而卓越。

  于广大市民来说,人大代表的身影、人大的监督职能,同样被赋予了别样的期许。相比于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等监督主体和形式,人大监督享有更畅通、更有力的监督能力,因此更值得托付。人们期待着,人大在城市交通、教育、医疗、养老、环境生态、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更有力的作用,做好民众利益和民众福祉代言人。

  面向2016年以及更长远未来,深圳改革发展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人大担负着更加繁重而光荣的任务。人大所拥有的立法权与监督权,从来都不是一种“被动权力”和“消极权力”,它天然具有“主动权力”与“积极权力”的属性。因此,在深圳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大应该有更多的雄心、更果敢的行动、更活跃的姿态,拓展自身在城市治理体系中的话事权与角色感,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同时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的水平与境界。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深圳高歌猛进的发展态势下,人大工作还有一些方面不尽如人意。如何将人大的立法优势转化为改革发展优势,人大监督权如何深入深圳基层的细枝末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如何进一步加强等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民众所托重如泰山,人大自身的改革进取仍在路上。

    来源: 深圳晚报